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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输给录音证据被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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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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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本报讯 买房人交付了意向金,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补充说明单价为团购价,但签订买卖契约时,开发商却不同意了。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买房人的诉求:开发商按团购价与买房人
[案例正文]:




  本报讯 买房人交付了意向金,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补充说明单价为团购价,但签订买卖契约时,开发商却不同意了。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买房人的诉求:开发商按团购价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

   2006年2月,南京一家集团公司徐某等员工,集体到南京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江宁某楼盘购房,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后,徐某等员工要求按此前双方约定的团购价3050元/平方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契约。徐某等人立即起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按约定的团购价履行《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

 
  徐某提交了音像资料一份,基本内容是:2006年2月,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丁某某在接待徐某等人时,曾向他们介绍同批购房达15套可以享受团购优惠,且团购价最高不会超过3050元/平方米。

 
  开发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系编辑翻录而成,不具有真实性,但未向法院申请鉴定。开发公司另提供其团购政策文件3份,以及对方所认购的楼号价目表,以证明其对外公示的团购政策,是在满足团购人数及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总价降低5000元/套的优惠,并不是“3050元/平方米”的团购价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的丁某某在促销楼盘时,明确表示徐某等人购买的商品房价格不会超过3050元/平方米,而且双方持有的《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均记载了“按某集团公司团购价约定3050元/平方米”的字样,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公司有向徐某等人按团购价3050元/平方米售房的承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与徐某按团购价3050元/平方米履行《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

 
  开发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作为开发商负责出面接待购房者的售楼人员,其对购房者就所售房屋价格、楼层、朝向等情况所作的陈述均系职务行为。丁某某的说明特别是其对房价的承诺内容具体明确,是徐某等人确定购买该期楼盘的重要影响因素,应认定为开发公司作为卖方所发出的明确要约,经徐某等购房者确认后双方均应按此履行,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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