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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签名有假却不愿配合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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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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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别人拿着欠条告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被告认为欠条是假的,上面签名也不是自己签的,并要求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但此后却不愿意提供任何鉴定材料,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按照欠条偿还欠款。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
[案例正文]:

别人拿着欠条告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被告认为欠条是假的,上面签名也不是自己签的,并要求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但此后却不愿意提供任何鉴定材料,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按照欠条偿还欠款。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起合伙在安徽大市场从事塑料批发生意,2003年双方散伙并进行清算,被告当日出具一张8000元欠条,约定于2003年12月31日偿还,但一直拒不还钱。2005年11月,原告诉至合肥瑶海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1000元及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通知被告应诉,在举证期间内被告向法院提出欠条是假的,因为上面的签名根本不是自己签的,他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同时,被告向法院提出做笔迹鉴定申请。根据被告的申请,瑶海区法院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或于2003年左右所书写的检材,但被告始终拒绝提供。致使笔迹鉴定最终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尽管被告认为欠条是假的,并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但却拒不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导致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是被告本人所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合计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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