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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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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的造价是有着相应的标准的,一般来说在工程完工之后就是要进行相应的鉴定的,工程造价就是要进行相应的造价鉴定的,其就是需要相应的材料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2、如何确定司法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适用鉴定的规则。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二、建筑工程纠纷案例

  1996年至2000年,李某就履行与国外所签购销合同,以张某所在企业名义有偿开具信用证21单总额1800万余美元,双方先后签订5份结算协议。其中第5份结算协议约定的罚息、延期、展期手续费在之前的4份协议中均不存在,且李某对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司法鉴定结论为倾向于李某签名。

  法院认为:①民事案件审理在于通过法律真实以达到案件客观真实,在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结算协议同其真实交易关系存在矛盾时,应基于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要求,来探求当事人之间真实交易关系。②本案中,最终结算协议李某签名经鉴定,结论为倾向性而非肯定性,且该协议中约定的罚息、延期、展期手续费在之前的4份协议中均不存在,故最终结算协议约定的真实交易关系存在疑问。当事人对最终结算协议真实性存在疑问,且该结算协议同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明显存在矛盾时,应以当事人之间实际产生的交易事实进行结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全部内容。工程造价鉴定材料的出具就是为了更好的对于工程就行造价评估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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