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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9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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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心内容:在案件中,一般文书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文书鉴定在法院分析案情、查明事实、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认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可以提供重要证据。是法官借以裁判的重要依据,对案件的输赢往往起到...

  核心内容:在案件中,一般文书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文书鉴定在法院分析案情、查明事实、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认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可以提供重要证据。是法官借以裁判的重要依据,对案件的输赢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探讨。

  各类文书鉴定案件,其中多为笔迹、指纹鉴定和书写时间鉴定,其中签名笔迹同一性鉴定更为常见,多出现于借款、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中。本文便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策及对鉴定结论的审查等方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需要进行文书鉴定的几种情况

  1,原告伪造证据,恶意诉讼。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等,通过伪造欠款条、合同、协议、遗嘱等恶意诉讼,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这种情况下,被告常常被蒙在鼓里,不知有该“债务”的存在,否认该诉请而提出鉴定申请。

  2,被告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

  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对其签名真实性的质疑,要求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怀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检材时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笔迹,企图蒙混过关获得有利于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或被告十分确定借据、欠条上的签名非其所写。如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写相关借据或欠条,或者已经知悉原告将真实借据或欠条丢失或毁损,故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意图逃避债务。如我院民二庭正在审理的一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第一年贷款手续齐全,因与信贷员私人关系好,就让信贷员以自己名义贷新还旧,现信用社催款,被告称前款已还,申请鉴定第二份贷款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3,因时间太久字迹不像等客观原因,被告怀疑签名的真实性。

  这种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等的形成时间间隔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原、被告均对借据、欠条等的形成过程事宜记忆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年限很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也持有怀疑的态度,故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名的真伪。

  二、文书鉴定的委托、启动程序问题[page]

  文书鉴定耗时较长,影响办案的效率,对于鉴定的启动程序应严格控制,能不进行笔迹鉴定就不鉴定。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只是因为错误的想法,而盲目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事理向当事人讲清楚,使之明晰鉴定的利弊,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加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办案效率。此外,办案人员要努力寻找查明事实真相的其他突破点,省去笔迹鉴定的繁琐,提高审判效率。有些案件办案人员片面依靠鉴定意见而忽视其他证据及生活习惯、经验法则、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全部放在鉴定上。这样一来一旦鉴定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发生错案。

  申请文书鉴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要求方可启动鉴定程序:(1)必要性要求,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是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只有通过鉴定才能解决的。比如民事借贷纠纷中没有其他证据,唯一的文字证据双方存在不同的说法。(2)关联性要求,即申请鉴定的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对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这是由于当事人申请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是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其诉讼目的,而法院的功能则是适用法律公平地平衡双方利益,因而要求当事人所申请的鉴定对法院作出判决有诉讼上的实际意义。(3)可鉴性要求,即申请鉴定的问题应当是通过鉴定可以解决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是可以鉴定的。有些鉴定现在可能无法鉴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行将来是可以鉴定的。例如,文书鉴定中对不同人员在借条、凭证上书写文字内容及签名的时间先后顺序,现在暂时无法鉴定,但是将来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是可能鉴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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