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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级别关系到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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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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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级别关系到保险赔偿

  一年前,秭归县郭家坝镇村民杨万书驾驶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其中一人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十级。但当杨到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做出该鉴定书的鉴定机构不够级别,因此需要做二次鉴定,方才能理赔。

  家住秭归县郭家坝镇卜庄河居委会的杨万书介绍,2008年11月22日,他驾驶小货车在郭家坝镇五龙村村级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货车的尾部与一辆摩托车相擦,致摩托车上的王某佳和郑贵昌两人倒地受伤。事后,王某佳在秭归县医疗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程度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09年3月16日,秭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万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天,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杨万书同意赔偿王某佳1.8万余元。

  因杨万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交强险,事发后,杨万书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支付了王某佳医药费用等1.1万余元,但王某佳的7000多元伤残赔偿金却没有支付。杨万书称,他将王某佳的伤残鉴定书递交给保险公司后,被保险公司告知,王某佳需要再做二次鉴定,这让他们感觉有点儿不解。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保险公司依据的伤残鉴定报告必须由规范的医疗机构出具,而秭归县医疗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不够级别。而秭归县医疗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人介绍,该所是通过湖北省司法厅审核通过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法律效力。

  如今,领不到赔偿金的王某佳,已到法院拟好了起诉状,准备将杨起诉至法院,这让杨万书很是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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