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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机构】关于河北省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职责是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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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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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机构】关于河北省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职责是如何划分

  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劳[1997]72号),重申了冀劳鉴[1994]1号文件对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划分,即:

  (1)县(市、区)劳鉴会负责所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7~10伤残等级的鉴定、1~6伤残等级初步鉴定上报工作。

  (2)各市劳鉴会负责所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5~10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所属县(市、区)劳鉴会上报的5~6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所属企业及县(市、区)因工

  致残职工1~4伤残等级初步鉴定上报工作。

  (3)省劳鉴会负责全省境内所有企业因工致残职工1~4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因工致残职工1~10级伤残等级和因病与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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