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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形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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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我们子啊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汇总,主要其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呢?相关的分析是如何的呢?那么构成的主要形式又是如何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主要形式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现有机构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质是一种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即资格(或行为)许可;

  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以新设机构的名义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即机构设立许可。现阶段第一种形式的许可占大多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管理、二次准入”的管理模式,两规章将第一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普遍形式,将第二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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