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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0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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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成为一名司法鉴定人也成为不少相关专业人士的愿望。也有很多享受鉴定过程的人士投入这一行业。那成为一名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三、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及其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工作;同时,确立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投诉受理、投诉调查、调查处理和投诉监督等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促进司法鉴定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司法鉴定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既然决定投入这一行业,从业人员应保持公正谨慎的心态来处理证据,避免行业乱象影响案件进展。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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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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