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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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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刑事或者一些别的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结果都有很大的作用,它既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案情,也可以为鉴定人提供有效证据,保证最终裁判的正确性。不过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的。那么,司法鉴定委托规则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委托规则

  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司法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或曾经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三)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告知并引导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当事人坚持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受理其单方委托,但应告知当事人单方委托容易产生鉴定争议等风险。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载明前条所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载明对前条所列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3、当事人确认司法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4、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5、当事人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6、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对鉴定材料非原件的情况予以载明;认为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拒绝受理。

  7、接受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后,原则上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办案机关确认的鉴定材料,但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均无异议,且办案机关予以认可的除外。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8、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9、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告知同意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

  10、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医院等机构医学诊断资料、医学鉴定报告、检测数据等外部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中需要利用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

  二、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三、司法鉴定受理决定的作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司法鉴定委托规则”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载明前条所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其姓名等。如果您还有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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