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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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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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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程序是现在比较重要的程序,这个也是有规定的程序可以去进行的,大家也是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程序规定,处理事情也会比较方便,所以司法鉴定质证程序?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司法鉴定质证程序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司法鉴定中的质证的条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法律程序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司法鉴定质证程序的相关介绍,司法鉴定质证的程序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大家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的,对于这方面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程序,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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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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