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交警一般都会有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双方需要根据认定数据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宜,如果对交警出具的认定书不满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按照财产案件比例收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交通事故的诉讼费用谁来出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在合肥市的司法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从级别管辖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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