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在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待遇。而在司法实践中,工伤不仅仅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也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工伤认定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参加社会保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时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不否定双份赔偿,并暗含有可以双重赔偿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以官方方式答记者问的形式予以明确了该解释的相关内容。
当记者问到:“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回答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述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三、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有哪些方法
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职责的承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交强险。交强险的特色在于:四大类补偿项目均可进行补偿,且不区别事端职责,在限额内可不考虑事端职责份额全额补偿。因交通事端形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交强险投保公司在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
2、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特色在于:不区别各分项限额,但是有总额的上限,在两边对事端均负有职责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需求考虑事端职责份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假如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由商业三者险投保公司依据事端职责份额在稳妥范围内补偿。
3、自己承当。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足以付出悉数补偿的,剩下部分的补偿职责由被告自己承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应该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强制险补偿之外,再依照职责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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