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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管辖异议申请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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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通事故来说,交通事故如果提起了一个诉讼的,需要按照相关的一个诉讼的标准去进行诉讼,同时,他要在有相应的一个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提起诉讼,那么怎么确定交通事故他的一个管辖的法院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案件管辖异议申请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交通事故案件管辖异议申请是怎样

  诉讼当事人(仅限于原告与被告)如果认为受诉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的话,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如果受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没有管辖权的话,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仍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的话,可以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于受诉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交通事故的诉讼费用谁来出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在合肥市的司法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的理由

  1、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交通肇事案件是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侦查办理,这种自行侦查自行认定、以自己认定的结论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操作程序,显然是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

  2、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既有鉴定结论的性质又有行政认定的成分,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其中: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些都是推定责任,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就如同民事判决中以推定方式认定的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一样。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的证明标准要远远低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3、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责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鉴定的随意性大、科学性差、权威性低。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管辖异议申请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对于交通事故的一个法院的管辖来说,它需要根据相关的一些事实来确定。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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