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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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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车辆大家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够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很多的朋友们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往往会忽略一些安全守则,这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那么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处20-200元的罚款,不记分;

  2、“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3、交警部门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行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4、如果违章是在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内,是不予处罚的;如交警判定属于违章并且处罚可以申请复议;

  5、如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通行的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通行规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行为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做出了规定,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也有利于保证规则统一和执法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肇事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是怎么规定的相关介绍,大家在驾驶车辆的时候,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也要注意避免驾驶车辆时候车速太快,避免喝酒之后驾驶车辆,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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