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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量刑标准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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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早年间,我国每年因为酒驾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年年攀升,而且造成的后果比一般的交通事故要严重,所以为了打击酒驾的危险行为,我国司法部就将酒驾入刑,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酒驾量刑标准是怎样

  一、酒驾量刑标准是怎样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争议点

  1、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应当符合原罪(“交通肇事罪”)犯罪特征。而“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犯。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它以人酒后的行为能力,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从法医学与现代医学理论证明,血液酒精含量多少,由于人对酒精吸收能力不同,得出人酒后的行为能力,绝非相等。例如,张三喝1瓶啤酒,已无行为能力;而李四喝10瓶啤酒,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建议:法律体现的是公正、公平、真实、权威,达到受人们的尊重。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除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要鉴定其行走姿式、逻辑言语回答等,加以确认,实现依法治国。

  三、相关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所以,上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供审判实践参考。

  综上所述,我国将酒驾入刑的具体罪名是危险驾驶罪,那么按照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小编在此提醒您凡是在开车前已经摄入酒精的,就不要侥幸开车上路。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酒驾量刑标准是怎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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