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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倒行人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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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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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7时30分许,朱女士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兰龙小区门口,适有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出租车在该处停靠,刘某下车打开左前门时将朱女士撞倒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朱女士无责任。

朱女士认为,刘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自己受伤。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于是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6000余元。

被告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均辩称,对朱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公司的车辆与朱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女士受伤。由于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朱女士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女士5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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