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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法院判保险公司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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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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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无证驾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赔偿谢某损失42863.50元。

  2009年10月11日21时,一直做蔬菜生意的谢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沿312线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石河子市蔬菜批发市场路段时,被迎面过来的一辆轿车撞上,谢某受伤,而驾驶者周某是无证驾驶。

  事故发生后,谢某在医院住了很长时间,出院后他找到肇事者周某要求赔偿。

  周某表示自己在石河子某保险公司为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让谢某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于是,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440元、残疾赔偿1260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45938.50元。

  无证驾驶,究竟赔偿不赔偿,双方在庭审中展开激辩。

  石河子某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周某系无证驾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交强险不同于第三者责任险,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谢某作为受害人,是该险种的救济对象,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项,以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免除赔偿责任为例外,且此例外仅限于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免责。本案中,谢某主张的是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损失,并未主张财产损失,所以,石河子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有别于商业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它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因此交强险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发生后,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责外,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法律强制性条款,违反此规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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