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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买交强险被判负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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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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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7日17时,农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两人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碰撞,造成农某及车上一名乘员死亡,另一乘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农某与出租车司机李某负同等责任。

  因与农某家属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将农某亲属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查明,农某所有的这辆摩托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农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未按法律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过错,应先由其在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超过部分再赔偿50%。农某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农某遗产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该院依法判决农某家属赔偿李某损失共计7055.85元。

  ★法理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6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均明确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过部分才按责任大小承担。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违反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民事侵权法的基本要求。因此,虽然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对未履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如何承担责任,尚未明确具体规定,但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完全可以参照这些规定处理。
 
  如果农某履行义务,对其所有的摩托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事故后完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给予的2000元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因他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参保,故应由其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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