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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 车主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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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摩托车车主田某赔偿原告尤某各项事故损失12000元。

  去年11月11日,原告尤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瓶三轮车与被告田某违规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尤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田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田某没有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田某作为车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未能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应由车主即被告田某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田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经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额为12000元,该损失数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故应由被告田某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钱新才 张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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