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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承担理赔责任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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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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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驾驶出事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判决维护公益

2007年10月19日 07:44: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0月19日讯 温州龙湾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

  庭审时,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死者家属告了三方

  今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郭副海持名为郭付森的驾驶证,驾驶安徽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车的王爱军,导致王爱军当场死亡。温州交警大队认定,郭副海负全部责任。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王父悲伤之余,将郭副海以及大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都告上法庭。

  为通过司法途径尽快得到保险赔付,王家在起诉书中称, 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给予赔偿。9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某11万元。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原告夏某某之子、佟某某之夫、张某之父)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年5月3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临事判断、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曾某某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三原告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辩称:曾某某是醉酒驾车,故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死亡,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已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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