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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轿车相撞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9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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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顺律师

一年来工作真是紧张,但空闲时间还是想随笔写写代理过比较有典型的案件,现将此案件介绍给大家共勉。 2009年6月15日本律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的代理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某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的案件。孙女士名下有两辆高级别克轿车,并且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9年1月24日,两名司机分别开着两辆别克车行驶在山东省某城市高速公路时发生追尾,两车均受损。经交通队认定,后车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保险公司对后车进行了赔付,但孙女士要求以后车的第三者险赔付前车修车损失时,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均为同一人所有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孙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其修车费等近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反驳说,根据合同规定,受害人不能是车主本人,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孙女士作为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本代理人则认为,在第三者险中,‘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对象,跟车主是否同一个人无关,保险公司的条款是霸王条款。此外,孙女士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将上述免责条款向她进行明确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相关规定免责条款不能被认定有效。根据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孙女士的相关损失4万余元。
本案件一审法院作出(2009)西民初字第808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孙女士诉讼请求。孙女士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2009)一中民终字第16580号判决书,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孙女士车辆修理费近4万元。中国法院网对本案件进行了现场直播,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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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刘明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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