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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不宜轻判死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5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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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起,深圳城区开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这个城市的50万辆电动自行车一夜间“无路可去”。深圳并不是我国第一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城市,而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位、管理与存废的争议,仍在各个城市持续。(6月23日《人民日报)

  各地禁电动自行车大都有一个共同的理由:为了安全。据称:深圳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2010年深圳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268宗,造成64人死亡。单看这个数字,确实有点大。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伤亡人数是多少呢?经查证,2010年深圳市共发生交通事故1737起,造成563人死亡。对比可见,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占的比例并非大,与机动车相比反而更安全。如果说电动自行车横冲马路,与机动车抢道,此种现象并非电动车独有,机动车、普通自行车也有,甚至行人也同样存在这种行为。以此作为取消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显然不够不充分。

  最近几年购车大热,车辆俱增给城市道路交通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作为人均收入全国排前的深圳,交通拥堵更是不堪承受。电动车无噪音,无污染,既节能又环保,占用空间又小,其与机动车共存,对净化城市空气、缓解道路拥挤起到一定作用。

  目前电动自行车不仅在我国一些大城市盛行,在经济发达国家同样受青睐,如:美国一些州的政府在政策上鼓励市民使用电动自行车;法国电动自行车进口量占整个法国市场的70.2%;巴黎政府为改善城市空气,鼓励人们使用电动自行车。我国是自行车大国,更应倡导骑电动自行车,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市的深圳更不应一概禁止。

  至于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横冲直撞等问题,责任不在电动车,而在骑车的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该上牌的上牌,该处罚的处罚,象管理机动车那样,有谁还敢乱冲乱撞?再则,对电动车存在的诸如时速超标、质量超标、以油料作助力、变换为轻型摩托车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严格监管,抓源头,不允许不达标或超标的电动车出厂。

  电动自行车是城市交通的有益补充,不宜轻意“判死刑”,一味的禁止只能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机动车,其后果只能是城市越来越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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