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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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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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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从交通事故的统计情况看,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首要原因。

  ■酒后驾车处罚

  刑事行政处罚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80(含)毫克。

  饮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3个月,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为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另外,根据最新的刑法修订案,2011年5月1日之后,醉酒驾驶行为将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被处以拘役和罚金。

  其他隐形处罚

  由于我国目前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参军入伍等方面,都要进行政审工作,5月1日之后,醉酒驾驶行列入刑法处罚范围,届时被政审人及其近亲属一旦因为酒驾被判处拘役(即已经触犯刑法),将对被政审人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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