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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是机动车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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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了一条新闻,忽然领悟中国最需要普法的,不是别人,恰恰是一些掌握了司法裁判权的法官。普通人不懂法,造成的损失有限;法官不懂法,后果就不堪设想。就像培根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江苏省南京市居民高荣梅的女儿下班途中不幸被火车撞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高荣梅女儿的案子,经历了二次行政认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认为不属工伤。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解释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火车不在道路行驶,所以不是机动车。审判法官还对高荣梅说,除非请求立法机构更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否则很难胜诉,法院是“对照法律条文判案”。高荣梅不服,最后到江苏省高院要求再审。今年4月2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开庭再审,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来旁听。高荣梅老人没有聘请律师,只是手持一本现代汉语词典为自己辩护,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机动车的定义为:机动车就是机器开动的车子。高荣梅老人认为,火车也是机器开动的车子,自己女儿下班被火车撞死,肯定是工伤。这次,高院的法官最后裁定:以前五次庭审,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该法适用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所以,才会在对机动车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解释,不仅应该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原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后,江苏高院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人保局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南京市人保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个简单的案子,前后经过近六年的认定和审理,最终由省高院来纠正,读后不胜唏嘘。外国有句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高荣梅老人得到的正是这样的正义。幸好高荣梅性格倔犟,不屈不挠申诉了六年;幸好有一本现代汉语词典,对机动车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幸好这个案例的法律关系简单清晰,明白人一听就懂;幸好我们国家建有再审纠错的司法制度;幸好省高院还有一批明白人在做法官。否则,火车成了非机动车,高荣梅女儿的错案也永远无法纠正。掌握了司法裁量权、解释权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要好好学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千万不要不懂装懂,轻率地自以为是地胡乱一判。从主观上解释,是机械地套用法律;从客观效果上来看,是故意刁难无权无势的百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官不懂法,乱用法,瞎释法,社会公平正义的水源就弄脏了,害莫大焉。(作者为东方都市广播“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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