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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新规考驾照费用是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5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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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实行新交规后,宜昌市考驾照费用是多少?宜昌市考驾照执行“一口价”,各类车型有最高标准。驾校收取学费超过最高标准,将会受罚。如小车学费是4490元,驾校收费不得超过4490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序号 培训车型 培训费 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 体检费 “一口价”
最高标准 最高标准
1 大型客车(A1) 5770 510 20 6300
2 牵引车(A2) 6400 510 20 6930
3 城市公交车(A3) 8120 510 20 8650
4 中型客车(B1) 4960 510 20 5490
5 大型货车(B2) 7850 510 20 8380
6 小型手动档汽车(C1) 3960 510 20 4490
7 小型自动档汽车(C2) 3960 510 20 4490
8 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 1530 510 20 2060
9 残疾人专用车辆(C5) 3300 510 20 3830
10 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 550 510 20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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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培训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培训车型 新标准
       学时(小时) 学时收费标准
(元/小时)
   最高收
   费标准
1 大型客车(A1) 理论 28 3.5 5040
操作 54 91.5
2 牵引车
(A2)
理论 28 3.5 5590
操作 60 91.5
3 城市公交
车(A3)
理论 36 3.5 7810
操作 84 91.5
4 中型客车
(B1)
理论 28 3.5 4310
操作 54 78
5 大型货车
(B2)
理论 34 3.5 7810
操作 84 91.5
6 小型手动
档汽车(C1)
理论 30 3.5 3470
操作 48 70
7 小型自动
档汽车(C2)
理论 30 3.5 3470
操作 48 70
8 低速载货
汽车(C3)
理论 28 3.5 1360
操作 28 45
9 残疾人专
用车辆(C5)
理论 30 3.5 3060
操作 48 61.5
10 三轮汽车
(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三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
理论 24 3.5 520
操作 2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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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物价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相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秩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5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培训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是指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培训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不突破最高标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本培训机构的实际培训费标准。

  四、机动车驾驶员学员(以下简称“学员”)报名至办证整个过程中,相关机构或单位涉及学员的所有收费均纳入管理范围,包括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

  (一)体检费由体检机构在体检时向学员收取。体检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相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培训费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不超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实际执行标准。

  (三)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学员收取,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五、在学员报名、培训、考试、至办证过程中,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任何与学员培训、考试相关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向学员单独收取IC卡费、资料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和代收费用。

  六、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完成培训,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需要再次培训的学员,在规定的培训考试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

  七、已缴纳培训费的学员,因学员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学员。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身的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费全额退还给学员。

  八、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所对外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政府第108号令)、《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的规定,各经营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非企业组织性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减学时或只收费服务不到位。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7月2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138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4〕29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时核定当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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