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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交通事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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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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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状(交通事故用)

  

  
原告:顾×× 男 60岁 汉族 常州市武进区

  住址:武进区××镇××村委××号

  被告(一):黄×× 男 54岁 汉族 宜兴市

  住址: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二):贾×× 男 38岁 汉族 河南省浚县人

  住址:河南省××县××乡××村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市××大道××号

  电话:

  被告(四):朱×× 男 57岁 汉族 常州市人

  住址: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 6908.4元, 误工费 2700元,交通费 145元,以上合计9753.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2月22日,被告(四)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运超宽货物,并载乘原告,沿湟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头桥路段,遇被告(二)持证驾驶的豫××号半挂列车沿湟新线西侧车头向北停在路边,被告(一)驾驶江苏B—××号手扶拖拉机停靠豫E××号半挂列车东侧,由江苏B—××号手扶拖拉机上往豫E××号半挂列车上卸草坪时,正三轮摩托车上货物与受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原告从正三轮摩托车上摔倒在公路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一)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现场。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四)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二)和被告(一)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就诊于武进人民医院,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而被告对此不闻不问。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  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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