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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3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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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保监会
主席助理
新闻发言人
袁力: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的光临,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保险业的关注和支持。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为了让社会各界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按照惯例我们组织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就《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袁力:  一、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
  交强险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对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费率浮动制度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交强险的通行做法。
  早在2003年9月5日,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国务院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了建立保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好转。
  《暂行办法》是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是落实《条例》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其中一项。这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其中后两项是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救助及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而《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改善交通安全状况。《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给予费率下浮;对于发生的要进行费率上浮;对事故无责任一方,不提高其费率。同时,要求具体浮动标准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来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是保监会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在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后,保监会就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着手《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袁力:  二、保监会为落实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所做的主要工作。
  保监会对落实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高度重视,把它作为贯彻《条例》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以推进。保监会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做到遵循客观规律、顺应群众意愿。为此,保监会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广泛合作和调研基础上制定《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按照《条例》的要求,保监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认真听取行人、车主、基层交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意见,组织北京、上海等已经建立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和条件进行了多种情况的测算,形成了《草案》。
  二是通过通过保监会网站就《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天就收到了684封电子邮件和19份传真,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条件与比例、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以及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富有建设性的建议。
  三是在6月21日召开了有50多家媒体参加的见面会,通报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收到的各界意见和建议,就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就《草案》征求了媒体的意见。
  四是在6月25日召开了专家征询意见座谈会。邀请了精算师、律师、统计专家、交通专家、保险专家,以及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展开座谈,就《草案》广泛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
  媒体见面会和专家座谈会的情况,我们都在保监会网站上发布了实录。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袁力:  三、对《暂行办法(草案)》所作的修改及我们的考虑,在这里介绍修改的主要内容。
  与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将《草案》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暂不在全国统一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第二,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其中,上三个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至10%。总体上看,与《草案》相比,《暂行办法》更好地体现了重奖励、重防范的指导思想,投保人将得到更大的实惠。  《暂行办法》的出台力求坚持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依法行政。《暂行办法》是按照《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其立法依据、内容和制定过程都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科学合理。在确定费率浮动比例时,参考了以往车险费率浮动的比例,并对试点地区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将新制度的推进力度、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
  第三,听取民意。通过多种形式、多方面征求意见,力争最大限度地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暂行办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符合国情。考虑到交强险推行的时间不长,广大交强险投保人对交强险的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以上是《暂行办法》和《草案》重要的修改之处,以及我们的考虑和我们力求坚持的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听取民意、符合国情四个方面。袁力:  四、加强和改善对交强险的监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改善对交强险监管,提高交强险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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