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业三责险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
解读商业三责险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
文/CIIS
2007年2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186号)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1号)、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和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进行了审批,同意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自2007年4月1日申请使用新版商业保险条款。本文现就商业三责险条款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作一简要分析。
一、商业三责险条款摘要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保协条款[2007]1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第七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
(中保协条款[2007]2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page]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
(中保协条款[2007]3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七条第三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二、商业三责险条款对比解读
商业三责险有关无证驾驶免责规定对比解读
编号
按“无证驾驶”论的免责情形
A款
B款
C款
交强险
备注(法条依据)
1
无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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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道交法》第19条
2
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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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令第91号
第35、42条
3
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
√
√
√
《道交法》第19条/保监厅函[2007]327号
4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22条
5
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22条
6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22条
7
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
√
√[page]
《道交法》第23条
8
驾驶人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
√
公安部令第91号
第35、42条
9
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28条
10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
值得探讨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28条
11
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期间驾驶机动车
√
值得探讨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12
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期间驾驶机动车
√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13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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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驾驶出租车无运管部门许可证书
√
1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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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
1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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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管[2002]183号/公交管[2002]43号/公交管[1999]175号/公交管[1999]254号/公交管[1998]123号/公交管[1997]152号
(以上图表内容仅供参考!)
三、几种典型的无证驾驶情形
1、无驾驶证。
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驾驶车辆的法定证件。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
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即驾驶人从未获得驾驶证;
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
如公安部《关于对持伪造居民身份证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2]183号)规定:“当事人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采用隐瞒真是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伪造身份证等欺骗手段冒领的驾驶证,应当认定为无效驾驶证,持此类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
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
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如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3]17号)规定:“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公交管办[1991]3号)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规定,持B类驾驶证只能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能驾驶其他机动车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视为无证驾车。”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规定:“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page]
3、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条是有关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驾驶证丢失期间驾车”、“持损毁的驾驶证驾车”、“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驾车”、“持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证驾车”等情形均应视为无证驾驶。
(作者单位: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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