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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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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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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公交(事故)[1998]43号


  各交警支(大)队、总队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11日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DB31/1205—1997)(简称《规定》),将于1998年3月1日实施,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值勤民警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并记录测试时间和测试值。


  


    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大于或等于0.3mg/ml(酒精测试仪显示值0.03g/100ml)时,为酒后驾车,测试值大于或等于1.0mg/ml(酒精测试仪显示值0.1g/100ml)时,为醉酒驾车。


  


    三、被测试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在记录测试时间和测试值的地方签名;拒绝签名或者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其进行仲裁测试。仲裁测试由医院医务人员对当事人抽静脉血5ml,并记录抽静脉血时间,血样送司法鉴定研究所或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以鉴定测试值为最终测试结果。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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