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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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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公法[2005]66号



湖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意即对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应当从连续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数个独立违法行为可以视作“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我们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但仍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受案查处时,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


公安部法制局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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