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深圳保监局关于半挂车保险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4 01:00
人浏览


  


  深保同函[2004]063号


  


  关于对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关于咨询


  挂车承保规定的函》的复函


  


  深圳保监局:


  现将贵局转来的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关于咨询挂车承保规定的函》的有关答复呈上,请审阅。


  特此复函。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深圳保监局:


  我会收到贵局传真转来的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半于咨询挂车承保规定的函后,立即组织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深圳车管所自2004年以来陆续对挂车单独发放牌照,为此,深圳各保险公司对挂车的承保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第2.3.4条规定“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据此,主车或挂车其中之一未投保,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适应挂车上牌这一新情况,同时也为了堵赛承保中的漏洞,从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深圳同业经过讨论对挂车的承保达成了以下共识:


  1、 经了解,大部分主车与挂车半非一一对应,且不固定,如果合并出单,将会给承保及理赔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另外,挂车持有单独牌照,在上牌或年检时需要出具保险单。鉴于此,将主车、挂车分别出具保单可以较好地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2、 根据条款规定,主车或挂车其中之一未投保,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各保险公司应要求销售人员提醒客户将主车、挂车全部投保;同时考虑到主车、挂车虽然投保,但如果保险期限不一致,容易产生脱保,以致造成在某一时段内主车或挂车没有投保,因此,建议客户尽量统一主车、挂车的保险期限。


  3、 深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未进行解释。为了确保公平合理,同业参考了保监会于2000年2月4日颁布的全国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因此,主车、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不应累加,有效赔偿限额以主车为准。


  根据以上意见,现就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 挂车上牌后,会有A公司的拖头拉B公司的挂车的情况,且A、B公司有可能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保险事故,理赔怎么处理?


  保监会于2000年2月4日颁布的全国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中规定,“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我们认为,该问题可参照上述解释执行。


  2、 主车与挂车都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赔偿金额又不能累加,那交警部门处理交通

事故时是否会判定是拖头或挂车的责任呢?如果不写明是拖头或挂车的责任,理赔时又怎么办?


  主车与挂车同时使用时应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因此,交警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应将主车与挂车视为一个标的处理,不会对主车、挂车分别进行责任认定,因此不会出现主车、挂车责任不同的现象。


  3、 假如在保险事故中拖头、挂车对第三者都有责任,这种情况下主车与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是否可累加呢?


  如前所述,“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因此,不存在拖头、挂车分别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主车与挂车第三者赔偿金额不应累加。


  4、假如车主投保时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投保其他险种是否允许?


  车主应当依法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对此外的其他险种,车主可以自愿选择险种投保。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