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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第一案终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4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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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拓撞死违法行人 司机担50%责任 自掏10万元比一审少赔6000余元.

  行人非法穿越二环主路 车辆避让不及出事故 双方几经互诉上午———

    被媒体称为“新交法第一案”的“二环奥拓撞人案”,今天上午终于敲响了终审判决的法槌。

    在终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确认了奥拓车主刘寰承担50%的赔偿比例,并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数额稍作调整,刘寰比一审判决少赔了六千余元。

   双方代理律师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可能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本报讯 被称为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的“二环奥拓撞人案”今天终审。

    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实施,其中规定“撞了不白撞”。5月9日晚,在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违法横穿二环主路,曹志秀被驾驶奥拓的刘寰当场撞死,后曹家家属诉至法庭,成为“新交法第一案”。

    案件“主角”缺席

    今天上午的终审,吸引了诸多媒体记者前去旁听,案件的真正“主角”却缺席。

    截至宣判前,车主刘寰以及死者曹志秀的家属都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双方都委托律师出庭领取了判决书。

    保险公司先赔5万

    在这份16页的判决中,市一中院首先提出,依据新交法,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5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定赔偿义务,鉴于曹志秀家属在起诉时并未起诉保险公司,故判定由刘寰先行负担,事后再向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确定车主一半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法院确定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仍为50%。

    法院认为,行人曹志秀违反交通法规横穿二环主路,且在行走时又不能注意来往车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刹车、鸣笛、避让一系列应变措施,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具有不当之处。

    此外,由于法院认为事发两天后对该车的检测结论并不能说明事发时该车就存在制动力不合格之状况,故法院未就此作出评判。

    司机自己要掏10万元

    至于赔偿数额,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中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有误且精神损失费过高,因此进行了纠正。据此判定刘寰除先行给付5万元保险金外,一次性赔偿曹志秀家人急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88万元。这意味着,刘寰通过二审减轻了六千余元的赔偿责任。

    此外,一审法院判令曹志秀的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市一中院今天在判决书予以了维持。

    死者家属满意保险先赔付

    判决后,曹志秀家属的代理人称索赔精神损失费数额本来就不高,二审法院不应再降低,但对于二审判决刘寰对5万元保险金先行赔付表示满意。

    刘寰的代理人称,刘寰今天有事未能到庭,对于判决结果他未发表看法。

    新闻提醒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下列情形负全责(摘要)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下列情形属行人严重过错行为(摘要)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红灯亮时,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的。

    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待车停稳后上下车的。

    法律链接

    “撞了不白撞”

    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相关新闻

    人大代表建议———

    车撞人若无过错只担5%赔偿责任

    “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在审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掌握的尺度不一样,群众和媒体多有质疑。”早在今年初的人代会上,《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立法参与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就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提出“全市各级法院审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标准应当统一”的建议。

    张引代表建议,一方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一方、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

    另一方面,张引提出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或者,在高速公路、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上,只承担5%的赔偿责任,在一般道路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市高院回复———

    交管部门与法院并行执法

    目前正在制定司法解释

    针对代表建议,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适用的法律,而且按照其规定,相当数量的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又通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着交管部门与法院并行执法的问题,且审判标准问题宜由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据了解,目前,市高院正在积极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

    案件几经波折

    2004年5月9日晚8时55分左右,在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违法横穿二环主路,曹志秀被驾驶奥拓车的刘寰当场撞死。

    2004年7月,在宣武交通支队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后,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刘寰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他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急救费、修车费等1750元。[page]

    2004年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2004年10月,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市一中院。曹家要求刘寰按80%的事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3.9万余元。而刘寰则要求查明事实,改判承担30%的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同时驳回曹志秀的家属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5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提交了新证据,用以证明对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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