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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机车报废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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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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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道部所属标准轨、宽轨、窄轨蒸汽机车的报废条件、申请、审批及处理等手续,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2条 机车报废应组成专门委员会,鉴定技术状况,使用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结论。鉴定单位负责编制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及机车报废清理记录等。

  委员会组成:

  1、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机务段报废时:

  主任委员 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委 员 机务段段长、段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主任、技术主任、材料主任、驻段验收主任、检修工程师、锅炉工程师或技术员。

  2、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承担修理报废时:

  主任委员 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 工厂总工程师

  委 员 工厂检验科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工厂总会计师、机务段段长或总工程师。

  3、铁路工厂所属机车报废时:

  主任委员 工厂厂长

  委 员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检查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财务、材料科长。

  第3条 机车报废应由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局长、厂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机务局及有关业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第4条 机车报废之批准权属于铁道部部长。机车报废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部件应按铁道部指示处理。

  第5条 铁路局、承担修理工厂等单位办理机车报废申请及清理工作,须经有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6条 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保管问题,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7条 凡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并作为考核报废的依据。

  1、车型台数少、使用年限接近或超过四十年、构造特殊、长期待修,没有修复和使用价值时;

  2、机车发生重大事故后锅炉、车架、汽缸、轮对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需要更换新锅炉或车架时;

  机车部件和零件破损,其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下列情形时:

  (1)主型机车相当于类似国产车型造价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时;

  (2)一般型机车相当于类似国产车型造价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时;

  (3)杂型机车相当于类似国产车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时。

  3、机车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四十年,锅炉根据鉴定确属材质衰老,需更换整个外火箱时;

  4、列为国家批准淘汰的车型除以上三项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可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1)发生事故或修理时发现:锅炉或车架、汽缸等部分破损严重,没有拼修或修理之可能时;

  (2)锅炉需要切换锅胴时。

  5、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第三章 机车报废的申请、审批及处理

  第8条 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工厂等单位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附件(一)规定格式填写“蒸汽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以及该机车履历簿等一并报铁道部。

  第9条 各承担修理机车工厂或机务段,在检修过程中如发现机车有合乎报废条件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配属的局、段、厂按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组织委员会进行有关工作。

  第10条 承担修理工厂或机务段在检修非铁道部配属的机车,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及时提出报废意见通知委托单位同时报铁道部。

  第11条 铁道部有关业务局接到机车报废申请后在文件内签注意见送机务局复核后报部长批示。

  第12条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接到铁道部批复文件后,即时转达到基层厂、段,厂、段由接到通知时即刻由现有配属台数内取消,并根据批示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解体处理,并按本办法附件(二)格式填写蒸汽机车报废清理记录。

  第13条 报废机车残存各主要部件、配件的计价,由机车所属单位和承修工厂材料部门按财办钱(62)字第2848号部令附件“材料核算办法”办理。

  承担修理工厂或机务段,对能用配件及有色金属应由机车配属单位的材料部门折价收回。其中转向架、带有轴箱的整套轮对或单个轮对,状态良好者应作为备用轮对,折价转列固定资产,由申请报废单位(即机车配属单位)收回列帐,其余配件按废品处理。

  第14条 报废机车的残值核算、列帐、资金上缴,财产注销等均按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办法办理。

  第15条 本蒸汽机车报废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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