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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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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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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的交通管理,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载客经营。

  第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四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上路行驶。

  第五条 禁止用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六条 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中对非法拼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车辆,以及暂扣超过一个月仍不接受处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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