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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客运道路旅客运输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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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须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无故停班、延班、
并班、改线。
(二)按客车标记定员载客,严禁超载。
(三)营运里程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配备双司
机或实行其它行之有效的轮休制度。
(四)已经批准的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筹备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营者向省级运政管理机关交回有关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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