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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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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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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赣高法[2009]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08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

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

(引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175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

2、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66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4697.19元。

4、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8717.4元。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主题词:民事案件 指标 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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