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重庆规定公交车上无灭火器最高罚款1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2 23:15
人浏览

  如果你上公交车后找不到灭火器,公交车所属单位将最高被罚1万元。这是下个月起实施的新《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新增加的“公共交通行业”内容。

  《消防法》重新修订实施后,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0条。

  停车场须配相应消防设备

  案例:7月26日上午,一辆109路公交车加满气后,从二郎立交往迎宾大道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幸好当时车上只有司机一人,没有乘客。

  修订条例:新《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办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各类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十三条: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数据显示,今年七八月以来,全市发生车辆火灾事故45起,消防官兵疏散群众20多人,抢救财产损失11.4万元。

  为此,新《条例》增加了公共交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在我市消防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了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完善防火措施,其从业人员应当提高引导疏散乘客逃生的能力。

  组建高速路专职消防队

  案例:2007年4月13日清晨6时许,成渝高速璧山青马坊路段发生连环车祸,造成50多辆各类车辆相撞,数十人死伤。

  修订条例: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

  解读:今年1至8月,我市消防部门共出警处置交通事故1078起,成功救出731名被困群众,疏散2300多人。

  近年来,随着重庆市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发生在高速公路及其隧道内的火灾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有的车祸现场,距离消防队驻地较远,消防官兵有时要1个小时以后才能赶到现场,并且还受到高速公路堵车的阻碍。

  我市高速公路线长、封闭性强、距离城市现役消防队较远,建立一支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高速公路抢险救援确有必要。

  保火灾风险责任险

  案例:今年4月24日,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31户经营户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所有受灾经营户中只有5户投保了商业保险。[page]

  修订条例:第五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解读:由于现行《条例》没有建立火灾事故损失赔偿机制,对火灾损失的补偿一般是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火灾事故责任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火灾事故责任人大多也是火灾事故的受灾户,根本无力赔付,此类赔偿往往由当地政府承担,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不利于有效保护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修订条例中的新增内容,为加大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完善消防培训机制

  案例:本月28日下午3点左右,沈阳一售楼中心发生火灾,造成9死9伤。据报道,死者多为年轻女性售楼人员。

  修订条例:第四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我市因人为因素发生的火灾事故中,有37.5%是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引起的,有27.4%是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的,有6.3%由玩火引起,有4.8%由吸烟引起,有4%由违章操作引起。而这些人为因素,基本上都可以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来控制和减少。

  因此,新《条例》增设了有关消防活动日的规定,并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对消防安全培训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2010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透析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寻找相关知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