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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也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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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7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到底规范了哪些行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就此作了解读。

  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

  《条例》将安全第一,尊重生命作为总的指导原则,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必须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清洁维修作业人员。《条例》规定,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条例》还对肇事逃逸、醉酒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报废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均规定按照最高处罚标准处罚。

  百姓知情权明晰具体

  《条例》将立法为民、方便群众、合理制约行政权力作为立法原则。《条例》规定了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知情权,如有关部门增设单行标志、禁行标志等限制性道路管理措施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了人民群众针对道路通行设施设置的建议权,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如对减速带、人行红绿灯、人行过街横道等设施的增设等等,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作出答复。

  送子车上路有“硬杠”

  针对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条例》规定用于接送的车辆,应当放置专用标志,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并按照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检验,禁止使用非载客车辆接送。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驾驶该型机动车的驾驶经历,并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前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等内容。还对车辆准入、技术状况、安全检验、驾驶人资质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车窗上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占道须预留人行通道 [page]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为:车行道不得低于5.5米,人行道不得低于4.5米。在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应当与道路保持平行。在交通标志上不得刊登广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及时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交警执法自由权过大,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条例》在制定具体罚款执行标准时,多数明确了单一标准。针对交通违章扣车时间较长、停车费用较高的现实情况,《条例》作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拽的违法车辆,应当在驾驶人提供有效证件或者合法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之时起当日内处理完毕”的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推销物品,不得为其他部门收费设置前置条件。《条例》还对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或者未放行车辆的,对公民举报或者投诉的问题袒护、推诿、不查处的,违法取证的等九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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