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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一级政府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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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造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多年,很多地方关于交通事故救助金的具体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专家建议,全国范围内的地市一级政府应尽快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资金来源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的原则,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等方法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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