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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不得越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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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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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3年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数量年均在100件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近日,省高院下发指导意见,规范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为方便群众诉讼,去年8月,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发文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最新下发的指导意见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各市(州)公安局直属交警大队、各县(区、市)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办公区内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就地受理、调解、开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近3年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年均在100件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巡回法庭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巡回法庭依法对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指导意见特别规定,巡回法庭审判人员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等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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