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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顺风车受伤 车主要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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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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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乘客赵某受伤,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分岐,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伤残费、精神抚慰金、费等共计94 370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此案,由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0 000元。

2007年5月6日,王某乘坐赵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密云新北桥灯岗处与他人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密云县交通大队责任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了分岐,现王某要求赵某赔偿其伤残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4 370元。

庭审过程中,赵某辩称,王某所说全部属实,但其现在生活困难,没有能力给付王某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只同意适当赔偿2万元。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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