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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案 司机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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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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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一男子醉酒驾车狂奔,一公里内接连撞死两人后逃逸。12月7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男子孙某有期徒刑15年。据了解,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获此罪名,在临沂市尚属首例。

  □通讯员 沈婷

  □记 者 吴慧

  本报临沂12月8日讯 郯城一男子醉酒驾车狂奔,一公里内接连撞死两人后逃逸。12月7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男子孙某有期徒刑15年。据了解,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获此罪名,在临沂市尚属首例。

  今年32岁的孙某家住郯城县郯城镇葛庄村。今年1月5日21时许,醉酒后的孙某驾驶一黑色轿车外出时,将前方顺行的王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王某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孙某没有减速停车而是驾车逃逸,行驶大约1000米至郯城县建设路盐业公司门前时,又将行人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9月11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孙某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孙某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孙某不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属过失犯罪,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郯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醉酒驾车在大街上行驶,撞死一人后驾车逃跑,逃跑途中又撞死一人,仍继续驾车逃跑,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据刑法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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