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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 看不见的损失也要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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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车辆贬值损失不应赔偿

  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其主旨是恢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价值的差额便成为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填补损失,也就是受损方不能从其获得的补偿中获得超额损失。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围显然违背这一原则。况且经过赔偿后,受损财产只是恢复到尽量接近原状,而不是也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相同于原状。因此,车辆贬值损失不计入赔偿范围为妥。

(甘为华)

  四川省泸县的刘锡明也持这种观点。

B贬值损失应该赔偿

  车辆发生碰撞后,其美观程度、安全性能及驾驶性能往往会降低,导致车辆的实际价值贬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恢复原状”,不仅包含财物使用价值的修复,还包含其内在价值和外观完整、美观的复原。也就是说,侵权赔偿原则应当赔偿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恢复使用功能而已。因此,如果车辆被撞损坏,并且修复后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及外观受到影响,就应该将其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起计入赔偿损失范围。

  本案中,陈某的轿车被撞后,有些部件功能损失和隐蔽性损害,在客观上不能通过修理来修复正常形态,其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饭店应依照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数额赔偿陈某轿车贬值损失3.7万元。

(肖承池)

  安徽省池州市的杨似友,北京的金潇磊,福建省闽侯县的叶遵义,江西省黎川县的涂国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的刘飞,河南省林州市的赵志法、常伟庆,江西省南城县的王太福,河北省辛集市的赵宝生也持这种观点。

  此外,江西省丰城市的胡乡荣、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的刘家梁、福建省永春县的陈少惠均认为,贬值损失是车辆本身价值的现实减少,而非受害人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因此该损失应为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饭店一方应该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虽然原告车辆被撞后有一些部件可以完全修复或更换,但也有一些部件的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害,在客观上并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形态,其贬值损失也就客观存在,侵权人应对该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依照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3.7万元。

律师析案

  本案中饭店在提供泊车服务过程中将陈某车辆撞坏,致陈某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侵权行为是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形成的是侵权之债。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本案中陈某要求的车辆维修费等车辆被撞后产生的直接损失,被告均应予赔偿。

  车辆受损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从条款中“恢复原状”的表述看,不仅应当包含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复原,也就是说,侵权赔偿的原则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机动车辆遭受损坏即使在修复后,其安全性、内部性能均会受到影响,形成隐患。特别是本案中所涉的是高速行驶的机动车,本身就存在每年损耗“折旧”的问题,当受到严重损害后,必然“加速”贬值,大大降低原有价值,这是饭店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应当折价赔偿。因此,就应当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起计入赔偿损失范围,这样才能与“恢复原状”的赔偿原则相吻合。

(于 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下周案件

是保管,还是租赁

  广东佛山的刘某将5000多枚港澳邮票放在租用的某银行保管箱内,却因一场大雨导致地下水倒灌而致邮票尽毁,该损失经评估为人民币60215元。

  在诉讼中,原告刘某认为,其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是保管合同。被告的保管箱库房基本设施不合格,雨水无法及时排走,上涌导致保管箱受浸,酿成原告重大损失。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被告某银行则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从未向被告交付任何保管物,被告对原告在保管箱内存放何物、价值多少均无从得知,原告也未进行声明,因此不能按照保管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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