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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旧性损伤能否要求肇事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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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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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诉称:2007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赵某驾驶小型客车碰撞前面同向行驶的骑摩托车的原告谢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损失计94000元,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


  本律师代理本案后,发现被告的伤势系陈旧性损伤,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原告谢某的伤势系陈旧性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要求不合理。本次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因此,在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双踝部软组织损伤,但左踝活动功能丧失虽达到十级伤残,但伤残系陈旧性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最终,按照责任三七分,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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