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二手车公司欺诈不成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7 23:05
人浏览

  孙先生年初在二手车市场花48万元买了一辆“凯迪拉克”,但事后才知道这辆车发生过大的碰撞事故,进行过大修。孙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二手车公司的欺诈,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购车款96万元。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二手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合同,二手车公司退还4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1万余元。

  2008年1月4日,孙先生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商定,用11万元现金和自己的一辆奥迪轿车(作价37万元)从二手车公司处购买价值48万元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特别注明:“甲方(二手车公司)保证车辆只行驶了25382公里,且没有发生过大的碰撞事故,如发生过,甲方无条件退车。”

  之后,孙先生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开回了家。过了几天,孙先生把车送到4S店去保养时才得知,此车曾于2006年7月发生过交通事故损坏而进行过大修,且更换了仪表台等50余零部件,更换里程表时数字为34718公里。为进一步证实此事,孙先生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后,结论为此车确发生过交通事故。由此,孙先生认为二手车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发生过碰撞事故的事实,影响了他决定购买车辆的真实意思,构成欺诈,便将二手车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并由二手车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96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在法庭上,二手车公司表示,这辆车是他们去年12月22日从别人那收购来的,从接车到把车卖给原告,只有不到10天的时间,又赶上元旦放假3天,根本没有时间进行调查。对于此车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公司并不知道,所以双方的买卖协议才约定如车辆发生过大碰撞,无条件退车,因此公司不是有意隐瞒事实,故不构成欺诈。公司只同意按合同约定退车,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4日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备注处明确注明:甲方保证此车无大碰撞事故,如有大事故甲方无条件退车。此条款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称被告故意隐瞒了车辆发生过碰撞事故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其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合同及双倍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该车存在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大碰撞事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双方负有互相返还的义务。被告在将该车出售给原告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由于被告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原告为该车辆花费的各项费用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故对孙先生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解除孙先生与二手车公司于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协议书》;二手车公司返还孙先生购车款48万元;孙先生将凯迪拉克轿车返还给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赔偿孙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9.56元;孙先生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宣判后,可能是仍对此事想不通,孙先生表示了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他说可能会另行提出上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