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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各县市将设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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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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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推进全州“大调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总结西昌、会理、雷波、宁南、普格等县市近2年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与凉山州公安局联合向各县市法院、公安局发出《关于在全州各县、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通知》,确定在全州各县、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通知》要求:

  一是全州各县、市法院结合实际,于2011年7月30日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已设立的县市除外)。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场所应当设在各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办公区内,公安机关应当为巡回法庭提供规范的办公、审判及调解场所。

  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受理、调解、开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是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司法便民、快立快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

  六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七是对经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形式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

  九是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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