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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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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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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被告人杜平(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日前,余杭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醉驾入刑”后余杭法院受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被告杜平作出了以上判决。

  听到判决结果,想到即将面对的法律制裁,杜平真是肠子都悔青了,原本以为骑摩托车前喝点酒是小事,没想到竟然是犯法的。经历了这件事,杜平才真正认识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的含义。

  今年5月1日,杜平在中饭时喝了点酒。酒足饭饱之后,醉醺醺的他无证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在途经01省道乔司镇一处路口北侧,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同向的一名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且这名行人还是位孕妇。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杜平涉嫌酒后驾车,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0.96mg/ml,随后将杜平带到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5月2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对该案当庭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杜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目的在于应对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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