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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醉驾入刑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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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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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本市“醉驾入刑”第一案在东丽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会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显示,被告人李会军,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今年5月2日下午4时许,李会军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H0933”的瑞风牌小客车,沿本市东丽区民族路由南向北行至中河化工厂附近时,车辆的前部右侧撞到前方顺行的“津HXD016”五菱牌汽车的左后角,之后李会军驶入了逆行车道,与沿民族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津CH3198”金杯牌汽车正面相撞,导致金杯汽车又与后面的“津LR3536”中华牌小客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共造成4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李会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下午5时40分,李会军被交警带至医院采血,经鉴定,李会军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78毫克,属醉酒状态。

  案发后,就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已协议解决完毕。李会军赔偿三方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

  东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军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协议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会军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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