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浙江舟山8月1日实施物损交通事故新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8 11:35
人浏览

  8月1日起,我市实行《舟山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实施办法》。前天上午,为了让更多市民更加深入地了解《办法》的一些要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门为此召开介绍会,由交警和保险部门的专家向记者详细地解读《办法》中另外一些值得大家注意的“疑难杂症”。

  解读一:有关《见证卡》

  A、事故双方当事人持《见证卡》将车到达理赔服务中心后,双方当事人就《见证卡》记录的事故情形出现争议或有不明之处,怎么办?

  答:可以寻找警务室民警处理,对由交通民警、交通协警或其他交通参与者见证的事故,警务室民警可以通过电话或对讲机与现场见证的民警、协警或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核实处理,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互相见证的事故,警务室民警可以通过查验双方当事人自行拍摄的现场照相和双方肇事车辆的车体痕迹,询问双方当事人的事故经过等方式核实事故情形,确定事故责任。

  B、如果事故中表面上受了轻微伤,但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后伤情加重了甚至致命时,如何处理?之前的《见证卡》是否还有效?

  答:对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情加重的,事故当事人必须到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该起事故。之前所填写的《见证卡》应及时提供给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处理的基本证据。

  解读二:有关保费和理赔

  A、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会不会影响到下一年度的保费?

  答: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规定,本市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包括自行撤离、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的,下一保险年度费率按规定浮动。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

  B、发生适合理赔中心处理的事故后,仅记下对方车号就前往理赔中心进行理赔行不行?

  答:不行。发生事故后仅记下对方车号就前往理赔中心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程序。应填写《见证卡》在24小时之内约定共同驾车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C、发生事故后按自行协商操作,但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间不肯到保险理赔中心来怎么办?

  答: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的过程中或在驶向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途中,为逃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而因故离开并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解读三:多车相撞或一方肇事逃逸怎么办

  A、一方肇事逃逸,另一方如何办?

  答:逃逸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的范畴。当事人可向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侦查。

  B、如果是好几辆车“连环相撞”怎样理赔?

  答:发生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符合自行协商处理和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情形的,可以参照两方的事故进行处理。

  C、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怎么办?

  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构成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含非机动车损失轻微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5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能当场履行的,交通民警可以使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来源:舟山晚报 蒉瑜蔚 王凯)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法频道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