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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伤汽车人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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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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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一行人在横穿非机动车车道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男子撞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交通肇事罪案是首例行人走路时构成交通肇事的案例。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江苏溧阳市检察院前不久向法院公诉一起交通肇事罪案,嫌疑人是一名78岁的王姓老爹,他在横穿非机动车道时,竟将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男子撞伤,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这起离奇的交通肇事案也是该市首例行人在“走路”时构成交通肇事的案例。

  律师分析(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取决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相关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本案中,王老爹横过非机动车道时没看清路面情况,且未走斑马线,并且在有车辆靠近时加速通过,致骑电动车者受伤后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王老爹和电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责任。如果王老爹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并致人死亡,已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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